2017年9月1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XXXX的甘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水郡十字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并排行走横过马路的行人周某某、李某某刮擦,二人摔倒后,周某某被该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委托XXXX员工杨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之后张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天水郡十字岗亭值班交警带至岗亭,归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李某某经医院诊断:1.头部外伤、头皮血肿;2.左侧尺骨近段撕脱骨折;3.右肘窝内侧血肿;4.高血压3级;5.鼻窦炎;6.高脂血症。经鉴定,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三一”牌甘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安全技术状况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工作性能正常,该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推算为8-9km/h。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李某某在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7年9月5日,XXXX与被害人周某某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XXXX一次性赔偿周某某家属因周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已履行,被害人周某某家属李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2018年4月3日,张某某与李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某一次性赔李某某经济损失,并已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委托他人拨打120电话抢救被害人,并在案发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法官寄语:礼让行人折射出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树立文明礼让的观念,不仅是安全行车的基本保证,也是路人安全出行的有力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需要靠社会每一个人的努力,大家出行时切莫贪图一时方便,心存侥幸,以免发生意外。同时,遵守交通规则,不仅仅是对车辆而言,行人同样应该遵守,现实中常见的“凑够一撮人马上走,和红绿灯无关”的中国式过马路千万不可,尤其对于上了年级的老人来说,由于反映较慢,行动不便,更要小心,如果条件允许,在车流熙攘的马路上,尽量选择坐车或着在子女的陪护下前行,无人陪护时如遇到红绿灯感觉慌张,可向交警或路人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