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5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罗某带领工人在华歧镇某村栽移动网络线路杆时与该村村民发生争吵,被告余某在劝解的过程中与原告发生冲突,继而双方厮打在一起,后余某致罗某受伤,双方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不能达成赔偿意见,于是罗某将余某告到法院,期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7年2月21日,罗某与余某发生打架行为,在此过程中,余某将罗某打伤,罗某在医院被诊断为:1、左眼外伤,眼睑眶周软组织损伤;眶内侧壁骨折;视网膜震荡;2、头部外伤;3、右侧第3前肋线性骨折。公安局对余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罗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现罗某要求余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946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余某的行为造成了罗某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余某的行为已侵犯了他人人身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事发时未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双方的矛盾,遇事不够冷静,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亦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在罗某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对于其他诉讼请求由于罗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计算,被告余某赔偿罗某全部损失的70%即6214.2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余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了罗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罗某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罗某对该损害的发生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