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初,徐某1与陈某1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0日双方按照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因婚约给付被告“礼钱”96000元、“插香钱”2000元、“二月二过节钱”2000元、“看酒钱”2400元、“长辈红包钱”400元,共计102800元,此外,因婚约徐某1为陈某1购买“老凤祥”牌黄金戒指一枚(4.28克、购买价值1387.5元)。后双方因结婚事宜产生矛盾而未举行婚礼,未共同生活,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徐某1、徐某2起诉到我院要求处理。
【审理结果】
一、陈某1、陈某2、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徐某1、徐某2彩礼103700元;
二、驳回徐某1、徐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被告陈某1、陈某2、张某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建议】
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陈某1、陈某2张某按照农村风俗收取徐某1、徐某2大额彩礼,属法律禁止的行为,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