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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需谨慎,承担责任有风险
作者:民一庭 张楠  发布时间:2018-06-13 16:39:55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被告刘某代表某公司以某名义与一建筑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工程合同书,约定由某公司承揽大楼的外墙保温工程,该工程实际由刘某负责施工,由某公司进行管理。原告与被告刘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刘某从原告处购买挤塑板、网格布等保温防水材料,由原告先供货后统一进行结算。原告依约将刘某所购材料送至刘某施工的工地后,二被告拒绝支付款货。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提供的货物均用于被告某公司承揽的工地,钱物来往均由某公司负责,故应由该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某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答辩人与原告没有形成买卖关系,销售清单上的签字人员并不是答辩人的员工,亦没有委托关系,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原告的货物用于答辩人的工地,故答辩人不是适格的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刘某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购买保温防水材料,原告与刘某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已依约将刘某所购材料送至刘某施工的工地,且所购材料亦用于该工程施工,故被告刘某应履行向原告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关于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主审人认为,被告刘某以被告某公司名义施工,并接受该公司管理,系被告刘某借用了被告某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双方之间形成挂靠关系。在挂靠关系中,挂靠方使用了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和凭证进行活动,由此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建议】

首先,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提高意识,在买卖合同初期,即应做到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避免各种纠纷的发生。

其次,收益与风险并存,在建设施工合同中,作为有资质的公司,为赚取收益给他人借用资质进行施工,对外施工活动亦是以公司名义进行,被挂靠方随即便会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故在采取此方式赚取利益时应小心谨慎。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