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被告何某原系原告张某二姐的男朋友,但张某二姐在二人婚期确定后逃婚,导致被告在原告家中打闹,为平息家庭矛盾,原告张某同意替其二姐与被告结婚。双方于2010年2月10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9月19日生一女孩。2015年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且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对原告及孩子照顾较少而发生矛盾。2016年2月28日,原告张某离家出走,在外打工生活,现张某起诉离婚。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承办法官庭前积极向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化解双方矛盾,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替其二姐与被告举行婚礼时年仅16岁,且自原告决定替嫁到举行婚礼仅一天之差,这种特殊情况对案件的调解加大了难度。最终,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婚姻乃人生大事,做任何决定都应当冷静理智,决不能拿婚姻大事开玩笑,在婚前多加了解,一旦组成家庭,即应共同经营,多包容,多沟通,及时处理家庭矛盾,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