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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重病未愈丈夫起诉离婚遭驳回
作者:民一庭 丑居平  发布时间:2018-06-13 16:07:28 打印 字号: | |

原告胡与被告蔡某于2016年3月经原告四姐胡某琴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24日胡某蔡某双方在老家按照乡俗举办订婚仪式,5月25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2017年4月17日蔡某在天水市医院经检查患有双侧股骨头坏死、左侧肱骨头无菌性坏死,2017年5月8日被告前往上海市医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5日、6月8日在上海市医院各进行手术治疗一次。蔡某住院期间胡某曾于2017年5月15日前往上海探望。2017年6月12日蔡某出院,目前行动不便,生活起居由其堂妹照料,需借助助步器行走。蔡某出院后,胡某以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亦未举办正式的结婚仪式,且在共同生活时矛盾重重,争吵不断,难以沟通,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蔡某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且结婚时双方年龄较大,均属经慎重考虑后才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基础较好,婚后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且被告现双侧股骨、肱骨坏死,多次到上海治疗,置换手术做完仅一年,生活难以自理,原告不尽夫妻间义务,反而要求离婚,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关系纽带的结合,双方均应付出心血认真经营并承担相互扶助的义务。本案原告胡经其四姐胡某琴介绍与被告蔡某相识相恋,并为婚后生活便利放弃在兰州的工作,回到天水与被告登记结婚,证明原告对待感情和婚姻的态度是真诚的,亦可从侧面说明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蔡某2017年4月被查出患有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左侧肱骨骨头无菌性坏死实属不幸,此时,更需要得到丈夫胡给予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以利于被告早日康复。庭审中原告主张诉请离婚是因个性不和、时常争吵,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结婚时年龄较大,故本院希望双方应慎重对待生活中的艰难和不幸,倍加珍惜两人来之不易的缘分,将生活中遇到的苦难和感情是否破裂区别开来,彼此包容扶助,相互携手解决面临的困难,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