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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是否可以继承
作者:民二庭 马冰  发布时间:2018-06-12 11:08:28 打印 字号: | |

【案例简介】

汪某甲与原告系父女关系,汪某甲与被告系兄弟关系,汪某系被告与汪某甲的父亲。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处的住房(面积为39.64)为天水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公有住房,该住房原承租人为汪某。1993年,该房屋的承租人由汪某变更为汪某甲,后汪某甲和父母居住在诉争房屋内,1995年汪某甲搬出诉争房屋,被告搬入诉争房屋居住至今,房屋租赁证等手续均由被告保管,房屋租金一直由被告缴纳。2017年 8月,汪某甲去世后,原告以其作为共同居住人和继承人为由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公租房,双方协商未果,原告状诉到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立即返还侵占原告父亲汪某甲位于天水市秦州某处的公租房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一是原告是否作为汪某甲的共同居住人,在汪某甲去世后,对该公租房是否享有承租权;

二是原告作为汪某甲的唯一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该公租房的承租权。

【案件评析】

对于原告在汪某甲去世后,是否享有承租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规定,本案诉争公租房的承租人系汪某甲,而该公租房长期由被告居住而非由汪某甲和原告共同居住,原告虽主张汪某甲将该住房借给被告居住,但被告并不认可,原告亦未举证证明,且被告自1995年居住至今,汪某甲和原告长期在外租房,却并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现汪某甲死亡,原告并非法律规定的共同居住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原告要求继承该公租房承租权的问题,诉争房屋系政府直管公房,房屋所有权属于政府,承租人只享有承租、使用和占有权,并不享有处分权,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是国家给予公房承租人的福利待遇,公房承租人只需支付极少的租金即可对承租公房进行居住使用,公有住房承租权并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也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该理由亦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