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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咬伤人 拘留五天又赔偿
作者:立案庭 崔文芳  发布时间:2018-06-09 16:36: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酒后滋事引起的健康权纠纷,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合计6500元。

原告刘某系出租车司机2018年3月10日,刘某开车载客到秦州区合作中路停车等待乘客下车,喝醉酒的徐某因乘车问题与刘某发生口角,随勒住刘某脖子咬伤其鼻子。事发后,乘客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将徐某带到派出所调查处理,刘某即赶往医院治疗并注射了狂犬疫苗。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鉴定,刘某伤情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对其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事后,双方对赔偿事宜一直未达成协议,刘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庭审中,徐某对给刘某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其解释到因自己离婚后心情不好喝了些酒,在与刘某发生言语冲突后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和行为,一时冲动之下给刘某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自己也被公安机关拘留了五天,也作出了深刻的反省,希望通过法院的审理给刘某作出合理的赔偿。刘某在庭审中接受了徐某的道歉,表示可以减免部分赔偿。经法庭主持调解,徐某赔偿了刘某的医疗费和误工费。

法官提醒,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在处理矛盾时,要克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理性的解决,切不可一时冲动动手伤人,触碰法律的红线。不然,面临的将是行政处罚,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最终伤人害己,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