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名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公民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遵守制度规定,不能私刻国家机关印章或者伪造公文、证件,否则触犯刑法要获刑。
2018年4月23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了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据了解,2017年9月,被告人彭某某为非法牟利以200元的价格购得伪造的天水市某局印章一枚和甘肃省暂住登记凭证电子版,后彭某某利用所购伪造的印章和暂住登记凭证为他人办理车辆入户手续。被告人彭某某系天水市某车辆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经营代办二手车的过户、挂牌等业务。因给临时居住在本地的外地居民办理车辆登记手续需要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为图便利,彭某某于2017年9月以200元价格购得伪造的某局印章一枚及甘肃省暂住登记凭证制式表格的电子版。后彭某某自行打印所购暂住登记凭证并加盖所购伪造的公章为外地客户办理车辆登记入户凭证。2017年12月11日10时许,天水市公安局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彭某某经营的畅通车辆服务中心的联想牌黑色笔记本电脑中存有甘肃省暂住登记凭证,并当场查获天水市某局印章一枚、伪造的暂住登记凭证两份,经甘肃省天水市法鉴定中心鉴定:1.查获的甘肃省暂住登记凭证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2.查获的甘肃省暂住登记凭证上的印文是查获伪造的印章所盖。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