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系秦州区“某小卖部”的经营者,李某某系某社区居民。2017年9月27日20时许,李某某酒后到杜某某的小卖部,称其此前购买的是价值14元的利群牌香烟而杜某某给其价值10元的红塔山牌香烟,为此二人发生争执,杜某某用拳头殴打李某某的面部,并将李某某推出小卖部门外摔倒在地,致李某某受伤。经医院诊断:李某某1.鼻外伤;2.鼻骨骨折;3.鼻中隔骨折;4.鼻中隔偏曲。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左侧鼻骨线性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侦查中,被告人杜某某赔偿李某某医药费7000元,李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并建议对杜某某从轻处罚。后李某某于2018年2月27日在家中自缢死亡。经法院主持调解,杜某某与李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除已支付的7000元外,杜某某再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并已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量刑情节的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