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对其名下所有的平板运输半挂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17年8月,王某在修理厂院内装载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时,车辆自带爬梯掉落,不慎将进行装载作业的工人轧伤。王某在对受伤人员进行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停驶状态,不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遂状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为:涉案车辆在装车时致人损害,是否以交通事故论?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本案中,肇事车辆已投保商业三者险,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规定,可以确定被承保车辆的承保范围并不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也包括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现原告已赔偿受害人损失,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付义务。
观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项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理范围但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本案涉案车辆是在修理厂院内装车过程中爬梯掉落致人受伤,事发地不符合交通事故中关于“道路”的规定,因此涉案车辆致伤他人事件不是交通事故,不属于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
【案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商业三者险的产生目的及涉案相关合同条款内容看,商业三者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因此,只有发生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才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修理厂院内,事发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如原告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伤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