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人,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事后又觉的自己吃亏,拖延履行,受害者诉至法院。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3月,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相向而来的行人颜某在天水市秦州区某粮库门口发生碰撞, 致使颜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颜某立即报警处理,并在天水市公安局城区交警大队的主持调解下达成道路赔偿调解协议书,约定由王某一次性赔偿颜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000元,随即王某向颜某出具借条一张。但之后王某却不履行还款责任,无奈之下,颜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原、被告释明,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及国家利益,具有合同的效力,双方应该恪守履行,被告王某理应如约履行。庭审中,颜某、王某均表示愿意调解处理,承办法官遂结合颜某住院期间实际花费的费用及王某的实际赔付能力,最终调解王某一次性赔偿颜某各项费用共计130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为了快速高效的处理事情,通常都会优先选择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但因其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故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当侵权人拒绝履行赔偿时,只能通过法院再行起诉以获赔偿。因此,当事人在选择救济机关时要慎重考虑,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