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黄某与史某系朋友关系,因史某要归还债务,欲向黄某借款17万元,同年9月黄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共支付被告借款10.6万元。2017年9月史某书写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2万元,借款到期后史某并未还款,黄某多次催促,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借款,因此,黄某与史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对簿公堂。经陈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友好的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开庭前,被告史某坦然承认了借款的事实。陈法官认为双方对借款的事实并无争议,只是因为经济不景气,被告的投资迟迟没有回款而造成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经陈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原告黄某对被告史某的处境表示理解,遂宽限了还款期限,被告也表示一定在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是我国司法视线中的有效举措,通过调解大大地缩短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节约了诉讼成本,是解决原、被告矛盾最简单有效直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