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霍某均系秦州区成纪大道某家属院同单元住户,王某住六楼,霍某住一楼,平时关系尚可。2017年8月18日,霍某在家听到窗外有人往楼下倒水,出去看见六楼有人影晃动,便怀疑是王某往楼下倒水。正好被告人王某下班回家,霍某质问时与王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厮打中王某用拳脚将霍某腹部、脸部打伤,霍某亦将王某头部、腹部打伤。霍某经医院诊断为:1.第5、6肋骨骨折;2.面部外伤;3.左眼钝挫伤。王某经医院诊断为: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2.左第4肋骨骨折;3.软组织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霍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当日,王某拨打110电话报称有人打他。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于2017年8月18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打伤霍某的事实。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王某与霍某就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霍某经济损失3万元,已履行。霍某表示谅解王某,并请求对王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起,且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可免予刑事处罚。本院结合全案事实,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