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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获刑七年
作者:刑庭 李弘燕  发布时间:2018-05-04 17:04: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甘肃省甘谷监狱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该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在甘谷监狱服刑改造,但其不思悔改又与同犯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虽其当庭表示万分悔恨,且表示因其再犯罪已经确定的九个月的减刑机会被撤销,但因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余刑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二十二日,合并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二十二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6年1月5日被交付甘肃省甘谷监狱执行刑罚,在生活卫生科服刑。2017年9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依照监狱干部的吩咐去罪犯伙房面案组找担任面案组组长的罪犯蒋某某调配劳动人员去称菜,因蒋某某推辞二人发生争执,继而在面案组的院子里发生厮打,李某某被在场的其他服刑人员劝到回民灶院子里。李某某被劝开后,因其右手大拇指在厮打中被蒋某某咬伤而气愤,遂又前往面案组寻找蒋某某,二人再次在面案组休息室发生厮打,厮打中一同服刑的罪犯贾某某以劝架为由抓住蒋某某手腕并将其胳膊抬起按在墙上,李某某用拳头殴打蒋某某头部和左肋部将其打倒,倒下时身体左侧碰到暖气片上,后蒋某某抱着腹部弯腰下蹲,李某某又拳击其背部,脚踢其腿部,致蒋某某受伤。经甘肃省康泰医院诊断:蒋某某1.多发性肋骨骨折(左);2.肺挫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左侧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

侦查中,被告人李某某与蒋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李某某赔偿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已由李某某兄长李万军代为履行。蒋某某对李某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秦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劳动改造中因调配劳动人员与他人发生分歧后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