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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伤人,损失巨大
作者:刑庭 董雨欣  发布时间:2018-05-04 16:48: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刘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虽其当庭表示万分悔恨。但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8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与朋友梁某某、刘某某2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的烤肉店内喝酒吃烤肉,关某某与其姐夫李某某在相邻包厢消费。22时关某某醉酒后前往刘某某所在包厢,以河南口音搭腔并辱骂刘某某等人后离开,刘某某等人跟到烤肉店大厅与其理论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中刘某某将关某某摔倒在地并骑在身上用拳头击打其面部,梁某某对关某某背部和面部拳打脚踢,随后当刘某某等人欲离开时,李某某前来阻止,刘某某便与李某某在和谐烤肉店门口厮打,关某某上前撕扯刘某某时又被刘某某两次摔倒在地,致其左肩部着地受伤,随后刘某某等人离开。经医院诊断:关某某1.左侧锁骨中远端骨折;2.右眼外伤;3.右侧输尿管结石。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关某某左侧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右眼钝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侦查中,被告人刘某某与梁某某、刘某某2就民事赔偿与关某某达成协议:由刘某某、梁某某、刘某某2共同赔偿关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其中刘某某赔偿5万元,梁某某、刘某某2各赔偿关某某5000元,已履行。关某某对刘某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秦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与人发生争执,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可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