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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一而再,刑罚不容情
作者:刑庭 徐强  发布时间:2018-05-04 16:31:50 打印 字号: | |

随着国家近年来将醉驾行为入刑,“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仍有人心存侥幸心理酒后驾车,对自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任。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醉酒无证驾驶,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李某曾因醉酒驾驶,2016年10月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4月5日4时许,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解放路时,与左转弯掉头的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后王某拨打120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随120急救车将李某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李某在医院接受检查并被采血。经鉴定,李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达181mg/100ml。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辆掉头时未按规定让行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因酒后驾车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李某醉酒无证驾驶,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刑事处罚,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又可从轻处罚。据此,我院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上诉,称其系单亲家庭,家境困难,法律意识淡薄,两次酒驾发生事故均由他人引起,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其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同罪,主观恶性深,不思悔改,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其上诉理由于法无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