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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害人害己
作者:天水郡法庭 桑榆  发布时间:2018-04-19 10:16: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郡法庭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发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23日晚上,被告张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原告杨某发生相撞事故,此事故中,被告张某酒后驾驶未按期审验机动车辆,未避让行人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时,致使原告头部损伤、排骨骨折、骨疾患、半月板损伤、膝前交叉韧带损伤、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胸部挫伤。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也曾多次到医院探望,同时也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4000元,并且请求原告的原谅,但这些钱不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的损20790.9元并在一个月之内付清,但此后被告拒绝按约定付款,原告遂于3月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致使原告受伤住院,被告理应向原告赔偿,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辩称对方要求赔偿的数额略多,并且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4000元,所以被告认为自己不应该再进行赔偿。法官秉持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因被告是酒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发》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承诺向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20790.9元。

再次,向广大市民呼吁,饮酒又开车,车祸时时有。饮酒不开车,平安到永久。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