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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受伤谁担责任
作者:七里墩法庭 王存芳  发布时间:2018-04-19 09:16:2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杨某家的院落位于其村的安置区域内,该安置区由县城建局作了整体规划平面设计图,其村的村委会依该图安置了本村村民,该村村民曲凤生经村委会同意将安置给其的院落转让给杨某,杨自强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私自建筑高约6米的两层楼房,并在楼顶搭设了高约1米的铁丝晾衣绳1根,该晾衣绳与供电公司藉洛111、112号高压线约2米,晾衣绳略高于高压线。供电公司曾因发现安全隐患后与杨某家签订了内容为“拆除私建房屋”的协议书,并向县人民政府了送达安全隐患报告,且雇用临时人员进行不定时巡视。某日,杨某舅父王某在杨某家访亲时被楼顶由供电公司管理的高压电击伤,先后花去医疗费66153.94元,其损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204816.94元。

【案件焦点】

本案责任如何承担。

【案件分析】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被供电公司经营管理的高压电击伤造成损害,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认定如下:

   1.供电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王某的损伤并非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故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的经营者,对王某的损失依上述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作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压线旁的铁丝晾衣绳和手持的不锈钢盆均系易导电物质,而将湿布巾搭至该铁丝绳上晾晒,从而被供电公司经营的高压线电击致伤,其应当预见高压线可能致伤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存在过失,故可以减轻天水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2.房主杨某的责任。杨某作为房主,未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私自在高压线保护区内违法修建高约6米的楼房,又在该楼顶上搭设约1米高的晾衣绳,且其对王某到楼顶上晾晒物品的行为未作提醒或阻止,对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故杨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村委会的责任。村委会将村民安置在具有安全隐隐患的高压线保护区内,其未与供电公司协商改造村民安置区内的高压线路,又同意本村村民曲某将其院落转让给非本村村民杨某,且对杨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修建约6M高的楼房的行为未予阻止,存在过错,故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国土资源局的责任。《天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并向村民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杨自强修建房屋前,未向县国土局按法定程序申请审批宅基地,该房屋违法建成后,供电公司给甘谷县人民政府报送安全隐患报告,该局作为职能部门,未履行其监管职责,未对杨自强违法建筑的楼房实施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存在过错,故甘谷县国土局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5.规划局的责任。规划局并非杨某修建违法建筑物所在安置区的规划及实施单位,其只是给村委会制作的总体规划平面设计图仅属技术性服务,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王某被供电公司经营的高压电击伤造成的损失204816.94元,根据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由供电公司依法承担40%即81926.78元,杨某按其过错承担30%即61445.08元,村委会按其过错承担10%即20481.69元,国土资源局按其过错承担10%即20481.69元 ,王某本人承担10%即20481.70元。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