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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彩礼如何返还
作者:平南法庭 赵智慧  发布时间:2018-04-12 14:56:03 打印 字号: | |

近期,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离婚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年龄较小,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经常为琐事争吵,遂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院在受理此案件后,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了解询问,王某坦言无法和男方继续共同生活刘某也同意离婚,法院调解解除了王某和刘某的婚姻关系。由于刘某婚前给付王某彩礼钱18万元,数额较大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要求王某退还彩礼钱,双方协商无果后,刘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所附条件就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现在双方当事人已经离婚,王某便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条件,应当向刘某返还彩礼。但是考虑到彩礼中的一部分为烟酒钱、衣服钱、首饰钱等,而且两人也一起生活过一段时间,所以返还彩礼钱应酌情减。

   在法官的一番耐心和晰理的劝解后,双方态度也逐渐缓和,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退还刘某彩礼钱10万元,这场因彩礼引起的纠纷经法院调解得以解决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