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原告在官墙里巷道内碰见被告,因之前原告在被告处借款未还清,被告向其催要借款,为此二人发生口角,互相厮打,原、被告均受伤。当天原、被告一起到医院就诊治疗。原告诊断为:鼻外伤、鼻骨骨折,右腕部外伤。原告门诊治疗花费1244.09元,住院治疗5天,住院费1989.75元,共计3233.84元。被告主要诊断为:头部外伤、腹部外伤。原告垫付被告所有的门诊医疗费1025.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偿还债务问题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致二人均受伤。原告的伤情系在和被告撕打过程中所致,对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在和被告发生口角后不冷静,亦动手撕打被告,致被告受伤,故其亦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王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779元。
法官建议,遇到问题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动手打架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