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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获刑三年
作者:政治科 李潇  发布时间:2018-04-11 09:40: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被害人被后车碾压死亡,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王某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某路口时,将由南向北过道路的行人田某某撞倒在地后,李某某驾车继续前行。随后郑某驾驶的“起亚牌”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途经该路口时将倒地的田某某再次碰撞碾压,致田某某当场死亡。郑某遂拨打电话报警。经鉴定:田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逾期未检验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避让行人,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田某某无责任。另经鉴定:“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起亚牌”出租车的车辆灯光、转向、制动性能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均工作正常。4日,公安民警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驾车至麦积区某公墓附近的李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避让行人且在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逃逸。鉴于被告人李富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亦能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