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破坏车窗玻璃的方式盗取财物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县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县某多次利用晚上行人稀少,对停放在路边、广场等地的车辆通过破坏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现金、香烟等财物。据悉,县某多选择奔驰、奥迪、路虎等豪车为盗窃目标,共实施盗窃达9起,盗得的财物价值共计44700余元,造成车辆的损失共计8689.21元。
破案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县某处追回失主杨某2被盗和田玉坠1个,已发还失主,并根据县某供述在秦州区某网吧男厕所内查获县某藏匿于此的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侦查中,被告人县某母亲张某连赔偿了失主董某被盗现金及车辆损失共计1000元;审理中,张某又赔偿了县某某等其他八名失主的全部车损共计852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县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盗赃物部分追回,其家属亦能积极赔偿失主的车辆损失及部分财物损失,故对县利斌可从轻处罚。秦州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个人财物一定要妥善保管,尤其车停人离时,要将贵重财物带走,切不可将其置于车内,以免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