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贺某于2013年9月向甄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4年9月借款到期后,甄某向贺某催要借款,贺某于2017年8月归还甄某部分借款,剩余72500元还未归还,双方约定于2017年11月份一次性归还剩余欠款,当双方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甄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贺某起诉至秦州法院。 案件审理中贺某承认向甄某借款均是事实,只是因为自己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一时间没有凑到足够的钱,所以没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都同意协商处理,贺某说明自己的实际困难后,请求甄某给予时间宽限,甄某遂即答应贺某分两次还清诉请上的欠款,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有欠款。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方虽然利润丰厚,但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要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切莫因碍于面子或贪图高息而盲目贷款,更不能收取高额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