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陈某与邵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底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10月4日补领结婚证,2011年生长女,2012年生次女,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感情破裂,原、被告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但对孩子抚养问题分歧较大,故陈某将邵某诉至藉口法庭,要求和邵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且两女都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己承担。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陈某与邵某就解除婚姻关系都保持一致意见,但在两个婚生女抚养问题上陈某要求两个婚生女都由原告抚养,而邵某要求要抚养两个婚生女儿其中的一个,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都坚持自己的意见,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原、被告婚后所生两个女儿一直是由原告在抚养,被告没有给过原告孩子抚养期间的任何生活支出费用,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在原、被告就孩子抚养问题同意调解的前提下,法官给原、被告阐明了孩子抚养的相关法律关系,最终被告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答应婚后所生两个女儿都由原告抚养。 法官提醒:如果夫妻感情不和,选择解除婚姻关系,这不仅仅关系到夫妻双方,更对孩子也是有一定的影响,因为很多夫妻都会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所以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不仅仅只是考虑双方婚姻关系,更多的是要站在孩子的角度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