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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法律规定部分无效
作者:立案庭 石慧云  发布时间:2018-04-08 15:27: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自行约定高利息因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而确定为无效。

2014年6月至9月,被告马某以其夫妻经营的公司名义从原告孙某夫妻处先后借款75万元,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借款到期后,马某夫妻先后多次给原告夫妻承诺还款,并出具了承诺书。最后一次承诺书载明双方本息经过结算达200多万,此外,还约定了违约金。之后,马某先后给原告夫妻还款20多万。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承诺书还款,但经法庭核算,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利息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经法庭释明,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以借款本金的2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