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商铺转租合同无效,被告张某返还其商铺转让费26000元及双倍定金4000元。
2017年10月30日,邓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张某承租商铺租赁权转让给邓某,约定转让费28000元,邓某先期支付定金2000元,但张某在协商时未向邓某告知该商铺系商场安全通道改建。2017年11月8日,邓某与该商铺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交纳了一年租金25000元,并给张某支付了剩余的转让费26000元。2017年11月14日,原告准备装修时,该通道相邻业主告知原告该租赁铺面再不能投资使用。2017年12月7日,该商铺业主与邓某解除了租赁合同并退还了租金,但邓某与张某就转让费退还事宜多次协商无果,故状诉到我院,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安全通道是为确保商场的安全性而建,任何时候都必须保证安全门处于完好状态,禁止任何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行为发生,商场绝对禁止因经营目的私自改变消防通道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因此,邓某与该商铺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张某也理应返还邓某支付的转让费。最后,经过法官充分、耐心地释法,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返还转让费,但因邓某在租赁期间拆除了商铺部分装修,故只返还23000元。
法官提示:在采用转租的方式时,一定要确认转租方是否有转租权,要确保本租赁合同期限没有超过前手合同的租赁期限,明确要租赁的商铺或者物业的地址面积、范围以及租赁用途,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及租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