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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小企业借贷 尽量给其一定履约期限
作者:民二庭 张涛  发布时间:2018-04-02 14:42: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通过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秦安某果业公司表示履行还款义务,其余二被告作为担保人承担了连带责任。

2016年9月,秦安某果业公司与原告签订担保协议书、固定资产抵押合同,约定原告为其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水分行秦安支行贷款300万元提供担保,该公司以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同时,李某1、李某2与原告签订自然人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其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提供反担保。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该行遂于2017年9月27日扣划原告300万元用于偿还贷款。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借款和利息,并主张对该公司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查明,该公司不动产抵押均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并未取得优先受偿权。主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原、被告释明了法律关系,原告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同时,了解到该果业公司现经营困难,负债较大,出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主办法官作了大量调解工作,原告同意给被告一定期限履行债务。

   当前,中小企业因拖欠银行、担保公司及其他组织、自然人借款而诉讼频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既要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给其一定的履约期限,以维护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