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越来越多元,为了迎合城市人群的休闲娱乐需求,一些新型产业应运而生,比如现在随处可见的农家乐、采摘园、农业合作社等。我们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就跟集采摘、养殖、果蔬种植一体的农业合作社有关。
2016年,古某、弓某与刘某商议成立农业合作社,签订了《合伙经营合同》。三人约定古某出资15万元,弓某、刘某各出资10万元,合伙期限为20年,由古某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合同签订后,因弓某身体疾病的原因,且弓某常住外地,故由刘某实际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并负责财务记账等工作。合伙期间,以刘某名义购置了车辆等合伙财产,并以刘某名义在经管部门注册成立了农业合作社,租赁了大量土地种植了苹果、樱桃等经济林木以及辣椒等蔬菜,合作社初见规模,但尚处未盈利阶段。合伙成立不到两年,合伙人之间因管理及信任等问题发生矛盾,古某、弓某认为刘某在担任实际合伙事务执行人期间未按约定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并将合伙财产挪做私用,且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造成合伙体损失,也将蔬菜出售所得收益私吞,双方矛盾尖锐,无法调和,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三人原为多年好友,为共同创业成立农业合作社,初衷良好,但双方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完全支持其主张,且账目混乱,为更好地达到案结事了的双重目的,法院加大调解力度,多次为双方主持调解,希望双方能秉持自愿、诚信原则,顾念多年朋友情谊,在法院的主持下真正解决双方存在的矛盾。经过法院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由原来的坚持己见慢慢冰化,考虑到双方合作初衷及农业合作社目前状况,达成了调解协议,终于握手言和。
对此,通过以上案例建议已经成立个人合伙或者即将成立个人合伙的朋友,创业初期一定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也会收益甚微甚至没有,但是如果合伙人之间齐心协力,互相信任,共同致力于打造有竞争力、有创造力、有影响力的合伙体,克服重重难关,总会拨开云雾见月明,拥有属于自己的灿烂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