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李某甲一纸诉状将被告杨某告上法庭,索要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而且是要求被告杨某一次性付清。法院立案后,公开审理了此案。 李某(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杨某2016年5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睦,2017年5月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双方离婚时,李某已经有孕在身,离婚后于2017年9月10日生李某甲,因独自抚养李某甲经济困难,李某以李某甲法定代理人身份要求被告杨某一次性给付李某甲18年抚养费共计129600元。因为李某甲为李某离婚后生育,所以被告杨某要求对李某甲做亲子鉴定,法院同意对李某甲做亲权关系鉴定。经鉴定:李某甲与杨某生物学亲缘关系成立的可能为99.99﹪,支持亲权关系存。在庭审中,既然李某甲为李某与杨某所生,杨某亦同意李某甲由李某直接抚养,愿意承担抚养费,但是李某索要抚养费过高,自己只能承担每月200元的抚养费,并且不同意一次性付清。 本案中,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李某甲的抚养费可酌情确定。至于给付方式,《意见》第九条只是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并未直接限定给付方式。一次性支付抚育费,有利有弊,必须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个人的负担能力。综合考虑,有负担能力则一次性给付,反之则分次给付。本案中法官从被告杨某流动性的工作性质、负担能力及一次性给付的数额等情况出发,判决被告杨某一次性给付李某甲十八年的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