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县某采石厂获得采矿许可在某镇采石,采矿许可期满后,该厂继续非法开采,某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厂超期开采的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采石厂停采,对因采矿遭破坏的生态环境没有进行修复和植被恢复。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督改,某县国土局整改完毕,某县人民检察院回访认为整改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的现象持续存在,即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其督促相关责任人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 【法院审判】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矿山实际开采过程中,某采石厂没有遵守法律确定的、采矿责任书约定的边开采边治理恢复的义务,某县国土局也有没有进行监管督促采石厂履行该项义务的行为;国土局对采矿厂做出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是对其逾期违法开采行为进行的处理,矿区生态环境却没有同步进行监管督促治理恢复。在检察建议发出后,而矿区存在采矿坑凹未回填、山体和植被遭破坏、生态未修复等侵害环境的事实,证明了矿区没有进行治理的客观事实出存在、某县国土局没有及时纠正督促进行治理修复的违法行为事实亦存在,某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成立。秦州区人民法院即判决确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某采石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继续督促责任人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和修复。 本案件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破坏环境资源及环境保护不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引起,检察机关起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国土局对采矿行为没有跟踪监管,没有及时督促进行治理,违反《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2009年制定和2016年修正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的规定,国土部门负有对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其他机关不能取代,需要及时监管恢复矿区植被环境,否则,违法事实的存在,印证了执法行为存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的情况需要裁判认定并纠正。本案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和案件裁判结果,严守了执法边界,确保司法审判、检察监督权和行政执法权在法治轨道上同步运行,不自我扩权不越权解释,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所以,案件裁判结果正确和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