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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抚养费,亦需考虑双方经济状况
作者:七里墩法庭 闫雅婷  发布时间:2018-03-27 14:51: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苏某1的监护人谈某(系苏某1生母)以苏某1教育、生活花费增加为由向被告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希望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苏某1的权利。原告苏某1系被告苏某2生女,2014年6月谈某与苏某2经人民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原告由其母亲谈某抚养,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每年承担抚养教育费3000元即每月250元,至年满18周岁止。由于原告教育、生活费增加,原告母亲谈某又没有工作,无法保障原告的正常生活与学习,遂要求被告苏某2增加抚养费到每月180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苏某2每月实发工资3000元左右,且在与谈某解除婚姻关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并育有孩子。苏某2称其亦想按照诉请增加苏某1的抚养费,但是经济情况不允许,希望法庭能够调解处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本着互相体谅的精神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约定苏某2于2018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苏某1抚养教育费600元,至苏某1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婚姻关系虽然解除但是孩子还是两个人的,对于抚养费问题,应该秉着互相体谅的精神协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让孩子健康成长。父母对于孩子的爱应该是无条件的,为人父母都希望能够提供孩子良好的物质生活,但是也要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情况。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