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某为原告李某前妻之弟。原告李某主张被告李某某向其借款70000元,并约定年利息2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开庭过程中,被告李某某经法庭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借贷事实不存在,原告提交法庭的借条系伪造,借条在被答辩人签字时一张空白纸张,是因为当时双方是亲戚,关系较好,原告要求被答辩人为其办理无息贷款所签,且在原告主张的借款日期,被答辩人身在外省,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某某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但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某申请再审,主张借贷事实不存在。
【案例评析】
该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借贷是否真实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必须以借贷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存在,被告主张借贷事实不存在,双方争议较大,法庭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综合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李某主张再审申请人向其借款70000元并约定利息,即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但通过原审及再审庭审调查及对证据的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被申请人李某在原审诉状中陈述的借款日期和再审庭审中陈述的借款日期矛盾;2.被申请人李某在原审庭审中陈述的借款来源和再审庭审中陈述的借款来源先后顺序矛盾;3.被申请人李某在原审庭审中陈述的借款用途和证人高某证言陈述的借款用途矛盾;4.被申请人李某在原审庭审中陈述的向高某借钱时的交付地点和证人高某证言陈述的交付地点矛盾。综上,在被申请人两次庭审中陈述出现不同及与证人高某证言多次矛盾的情况下,仅依据一张签有“李某某”名字的借条,无法有力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故对被申请人李某要求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归还借款本机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建议】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以下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存在,不能单纯以借条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