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常把电话通知认定为口头传唤,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何为传唤以及传唤的程序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传唤系侦查人员找到犯罪嫌疑人并当面向其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侦查机关的传唤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签字,告知其被传唤的法律事由的行为。电话通知到案和经传唤到案是有区别的。
首先,传唤作为一种刑事法律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跟据上述法律规定,传唤程序必须包括侦查人员当面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并责令其签字。公安部门在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时,不可能进行出示传唤通知书等传唤的法定程序,因此电话通知不属于传唤。
其次,实践中常把电话通知称为口头传唤、或者电话传唤,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传唤既然是一种刑事法律行为,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执行,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那么口头传唤或者电话传唤就是不存在的,更不能作为一种刑事法律行为在司法活动中应用。
再次,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后,人身没有受到任何限制,自主选择的余地很大,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以选择拒不到案甚至逃离。如前所述,电话通知不属于传唤,犯罪嫌疑人不到案,也不能产生《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第一款规定的拘传后果。犯罪嫌疑人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所以,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和经传唤到案有本质的区别,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自首,而经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