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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严重超额载客 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作者:刑庭 董雨欣  发布时间:2018-03-21 15:49:1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车辆超载现象十分严重,引发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审核通过,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中明确,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被列入其中。同时,还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在入刑之列。

2017年11月,被告人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承载幼儿园14名学生、1名教师前往刘沟村途中,因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8人,被告人徐某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审理中,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驾驶车辆从事校车业务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但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案结合全案事实,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