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并且明文规定只有国家指定的具有持枪资格的人员才可以依法依规持有枪支,各级政府部门也广泛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收缴了部分枪支,但在部分偏远农村,自制土枪、猎枪依然被藏匿家中,仅2018年前两个月,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就审理了4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甚至有一案的被告人李某某是在公然持枪打猎时被查获的。
2017年11月5日21时,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某村村民李某某伙同同村村民李某乙在稍平公路齐南侧山坡上持李某某所有的猎枪打猎,并当场缴获猎枪一支、野鸡一只、野兔三只。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猎枪系单筒猎枪,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被告人李某某在民警查获时逃匿,后经派出所民警用李某乙电话给其发信息规劝,其于2017年11月6日主动到齐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因非法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于2018年1月26日被天水市秦州区林业局罚款1000元。
李某某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其又因非法持有枪支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经规劝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的判决。
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多发说明我国农村依然存在大量枪支,部分村民心存侥幸私藏枪支,还有部分村民没有认识到其持有土枪、猎枪系犯罪行为,可见在农村开展广泛的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仍然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