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赵某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均系秦州区平南镇某村村民,且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1日3时许,王某某与赵某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某火吧喝酒,王某某行酒令时因赵某赖酒,两人发生争执,王某某扔出空啤酒瓶砸伤赵某额面部。赵某经医院诊断为前额部皮肤裂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当日,赵某拨打110电话报警。2018年1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某自动到案,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致伤赵某的事实。案发后,王某某与赵某就经济损失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0000元。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