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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伤人,害人害己
作者:刑庭 周晓晓  发布时间:2018-03-21 15:36: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赵某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均系秦州区平南镇某村村民,且系朋友关系。2018113时许,王某某与赵某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某火吧喝酒,王某某行酒令时因赵某赖酒,两人发生争执,王某某扔出空啤酒瓶砸伤赵某额面部。赵某经医院诊断为前额部皮肤裂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当日,赵某拨打110电话报警2018年1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某自动到案,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致伤赵某的事实。案发后,王某某赵某就经济损失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0000元

区法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