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6月6日,王某与某房产签订了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某商铺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当天,该公司将商铺交付王某,被告交付房款24万元,剩余4万元于同年7月2日付清。
2006年6月25日,王某将其以24万元价格购买的商铺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签订合同当天,王某将该商铺及其相关手续原件交付陈某,陈某一次性付清房款后使用至今。因王某至今没有办理该商铺的房产证,故无法将该商铺过户至陈某名下。现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1.确认王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本案涉案商铺归陈某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王某、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关于陈某确认诉争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驳回了其诉请。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涉案商铺尚未过户至王某名下,即王某从房产公司购买之后的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王某虽提供了2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有效并不发生物权变动之结果。因此,对陈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