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通过微信添加为好友,同年2月4日,原被告在天水市秦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他们租赁的商铺中。因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别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原告诉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向原告返还婚前财产3000元。
本院受理后审理查明:原被告婚期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仅三个月被告就下落不明,而且原告曾经2016年4月10日起诉离婚,可证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睦,现被告下落不明已满2年,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诉请,判决王某与张某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交相关证据,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自己主张的,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王某主张的婚前财产,没有提交证据无法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爱情不能勉强,婚姻不能强求,无论男女,面对爱情婚姻都须慎重,婚姻和情感都不能是随意的行为。毕竟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需要两个人的用心共同经营,相互了解,相互弥补,用一颗真诚的心来对待自己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