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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合作仍需及时主张权利
作者:民一庭 陈志飞  发布时间:2018-03-15 09:50:22 打印 字号: | |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当代,买卖已不局限于当面达成一致协议,尤其对长期固定形成买卖关系的双方,如果每次都需先达成一致意见,再完成买卖行为,不但影响了交易的进程,更阻碍了经济的快速流通,于大于小都是件“出力不讨好”的事。但事先约定达成长期买卖关系亦有其风险存在。

近日,秦州法院民一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雷某系买卖生猪肉个体工商户,被告孟某、秦某系夫妻,共同经营一家餐厅。2015年起,雷某按照每日向二被告经营的餐厅供应生猪肉,一来二去,被告便不再依约每日结算当日货款,雷某碍于长期合作的情面亦未提出反对意见,日积月累,被告拖欠原告货款达十万余元,这对雷某这样的个体工商户来说不是小数目,雷某遂要求二被告付清货款,二被告向原告诉说维持餐厅的不易,得到了雷某的同情,双方结算了欠款数目,由孟某书写欠条一张,雷某手持欠条继续向二被告提供生猪肉,待再次想催要货款时才发现餐厅早已易主,二被告亦无处找寻。无奈之下雷某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二被告现杳无音讯,只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二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二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依法采用缺席审理,庭审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及二被告结婚登记手续,结合送达阶段对被告家人的询问确认了雷某陈述的真实性,并依法做出了要求二被告依欠条数额向雷某履行支付义务的裁判。

案件虽然审理结束,但由于二被告均未到庭,还需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裁判文书,无法马上实现雷某的权利,对其利益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结合此案,在达成长期固定的买卖关系后,双方仍需严格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因碍于情面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