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是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的住户,2017年9月24日,许某在进入楼道时发现其门禁卡无法正常使用,随后到物业管理处反应情况并要求处理,但物业管理员张某以负责管理门禁卡的工作人员请假为由要求许某次日再来处理,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并厮打,张某将许某头部打伤。许某报警后公安部门作出了对张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许某诉至秦州区法院,请求处理。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情经过和事实不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且原告在住院时存在过度医疗行为,提供的赔偿清单和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存在较大差距,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事发当晚原、被告因门禁卡消磁问题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张某用拳头将原告许某头部、面部等部位打伤,张某被劝开后,张某的父亲张某某下楼到现场看见自己的小孙子在哭泣,后张某又在许某脸上打了一巴掌。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后经办案法官多次做工作,双方一致同意,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许某6400元,许某放弃其他诉请,本案终以调解方式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后一定要理智对待,冷静处理,千万不可呈一时之能,否则惹上官司,损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