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包某和席某于2016年4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二人于2016年农历8月16日订婚,包某期间共给付席某彩礼96700元,后二人由于无法结婚,同意解除婚约关系,遂包某父亲将席某和席某母亲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包某父亲要求席某、席某母亲共同返还彩礼96700元。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包某和席某在订婚后不久,双方都自愿同意解除婚约关系,而且被告席某及其母亲也同意返还彩礼,但双方就返还彩礼具体数额存在分歧,由于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婚约,且在调解中双方态度较好,调解尚有缓和的空间,法官释明法律关系,耐心劝说原告和被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 :被告席某及其母亲共同于2018年4月3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包某彩礼86000元。
法官提醒:婚姻制度的基石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感觉对方不是自己合适的伴侣,完全可以解除和对方的婚约关系,这种解除不是违约,也不是违法,按民间说法,毁约不能要回彩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在缔结婚姻关系的同时双方要多交流、多了解,以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