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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状诉生母 要求抚养孙女
作者:小天水法庭 刘明星  发布时间:2018-03-01 16:24: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闫某甲因与被告闫某乙就李某乙的抚养权产生纠纷,无法达成协议,遂诉到法院,以期通过法院合理解决李某乙的抚养权争端。我院受理该案后,从立案到结案仅用半日时间,高效公正的化解了这一抚养关系变更纠纷。 

闫某甲与李某甲系母女关系,李某甲与闫某乙于2007年11月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9月22日生一女李某乙。李某甲于2014年4月25日因病去世,李某乙在李某甲去世后一直跟随原告闫某甲一起生活,而闫某乙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现因闫某乙对李某乙的学习生活漠不关心,所以闫某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亲自抚养孙女李某乙,负责李某乙的学习与生活。法官根据闫某甲提供的联系方式,拨通了被告闫某乙的电话,在与闫某乙经过耐心的交流沟通后得知,闫某乙因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并且有了孩子,同意由闫某甲直接抚养李某乙,因闫某甲有抚养能力,所以愿意自己承担李某乙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本案中,李某甲与闫某乙虽未登记结婚,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由于李某甲已经离世,闫某甲作为李某乙的祖母,闫某乙同意由闫某甲抚养非婚生子女李某乙,且闫某甲可以依法作为李某乙的监护人,抚养照顾李某乙。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出具调解书,由闫某甲直接抚养李某乙。

本案双方在法官与双方的沟通调解下,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官特事快办,当场制作调解书,仅用半日时间就高效的审结此案,案结事了,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