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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法院发出转换程序裁定书
作者:小天水法庭 刘明星  发布时间:2018-03-01 15:26: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起物权保护纠纷,制作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书面裁定书,并将该裁定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秦州法院在审理原告辛某甲诉被告辛某乙、辛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辛某丙提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有异议,认为房屋是在父亲辛某乙的老宅上所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根据原告证人及其申请法庭依法调取的证据来看,双方证据及事实存在较大的冲突,难以判断。主审法官认为此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争议过大,证据之间存在较大冲突,案情较为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及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同时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举证期限,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诉法规定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为了更加全面的查清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而以裁定方式向当事人告知程序转换,使诉讼程序的表达更为严谨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确保了案件审理的规范有序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