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以案说法
酒吧打架惹是非 熊孩子闯祸家长担
作者:藉口法庭 骆鹏霞  发布时间:2018-03-01 09:45:19 打印 字号: | |

赵某应朋友之邀,共同到某酒吧为朋友庆祝生日。谁料,却因酒吧不经意的“一瞥”,让赵某产生误解并发生殴打行为,造成损人又不利己的后果,惹上官司又伤身。

2017年2月15日,赵某、李某应任某之邀共同到天水市秦州区某酒吧为任某庆生期间,与同在酒吧的刘某因琐事产生口角,并发生殴打行为。随后赵某又与刘某朋友王某因言语冲突发生厮打行为。导致赵某左肩关节活动受限、右肩关节受伤。赵某诉称,之所以与刘某发生矛盾,是由于刘某在酒吧瞪了自己一眼,自己一时上火而打架的。某鉴定所评定赵某为:“左上肢损伤属九级伤残、右肩部损伤属十级伤残”。

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某派出所依法对此事进行立案侦查,但因赵某、刘某、王某均属未成年人,尚不满刑事责任能力,故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对王某、刘某予以行政处罚。赵某出院后,多次找王某、刘某赔偿其住院期间各项损失,但均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白某、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席某、被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期间,赵某母亲白某情绪异常激动,导致庭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考虑到此种情况,主办法官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其进行“背靠背”调解。从法理人情、未成年人以后的发展教育出发,对原、被告当事人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原告法定代理人白某表示同意调解,两被告也表示幸亏没有闹出人命,不然三个孩子的未来都毁了。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席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84000元、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1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5万元。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呈快速上升趋势,而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还是未成年人做事冲动、缺乏思考、家长疏于监管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监管的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赵某、王某、刘某均属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由其法定监护人父母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也提醒广大未成年人,遇事要冷静,千万别冲突,莫因一时冲动给自己及家庭带来伤害,同时家长也要尽到其主要的监管责任,和未成年人多沟通、交流,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