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件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因执行对象不确定,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孙某未经审批擅自使用耕地700余平方米建设养花基地,被天水市某局查处,做出了三项处罚结果: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地罚款。处罚决定生效后,孙某仅缴纳了罚款。天水市某局即申请秦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通过审查,孙某在耕地上建设的养花基地除过种植花卉之外,还建设有砖混结构的房屋,种植花卉建设房屋均没有经过报批,而天水市某局处罚决定仅认定违法事实是修建养花基地,对该地块上是否存在建筑物、该建筑物用途、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等,在处罚决定中均没有认定并说明,违法事实和违法对象不明确,且与处罚结果的执行不能衔接,因而,该决定书被秦州区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强制执行权赋予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行使,无论何方实施强制执行权,被决定执行的行为,都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申请执行的行为被裁定准予执行后才能组织实施。本案例说明,即就是行为人违法事实的确存在,但仍需要注意法律文书中内容和处理结果的一致性,执行对象需要明确具体并能确定,其行为才能得到司法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