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简讯
夫妻离婚债务纠纷最新司法解释
作者:七里墩 辛杰  发布时间:2018-02-01 10:35:33 打印 字号: | |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短短的一部司法解释,直指“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上的疑难问题。为什么说疑难?因为近年来不少人都遇到这样的事情:离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

本次出台的这个解释重点在于:

1、共债共签

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就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不背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3、举证责任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致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