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为学习一技之长立足社会,却因工作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为逞一时之能将人打伤,惹上官司。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就王某与邓某、某汽车修理厂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王某与邓某均系某汽车修理厂学徒修理工,2016年7月,王某在工作期间与邓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邓某遂用凳子将王某头部击伤,造成王某头部外伤的严重后果。某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李某听闻打架事情后,及时赶到并进行劝阻,并立即将受伤的王某送到医院。住院期间,邓某向王某支付了医疗费2200元,李某向王某支付了住院费1200元。王某住院期间,共花费各项费用共计45000元。出院后,王某诉称其人身和精神遭受重大损害,并对邓某和李某医院赔偿数额不满,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庭审中,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王某是某汽车修理厂雇佣员工,其在工作期间与另一雇员邓某发生矛盾,并被邓某将头部打伤,致使王某住院治疗,因此作为雇主的某汽车修理厂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雇员邓某在本案中因一时冲动将王某打伤,其具有故意的情形,因此与雇主某汽修厂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积极阐释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协商处理,共同将此事妥善处理。最后,在承办法官的努力调解下,约定由被告某汽车修理厂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5000元;被告邓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17200元。
法官提醒:在工作中雇主有保障雇员人身安全的义务,当发现雇员之间存在矛盾时应当及时处理, 以免引起大的纠纷。生活工作中,我们也经常会因各种事情而与人产生矛盾,发生纠纷。面对此种情况时,我们要理性通过合法手段解决矛盾,而不能逞一时之能,造成损人又不利己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