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受理一起由秦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经营案件。
2014年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郑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许可条件下,通过QQ、支付宝平台,给王某某、韩某某等全国各地人员销售各种品牌香烟共计48441.3条,总价值27万余元,其中郑某某自2015年元月加入至2015年9月案发,利用其持有的自己与刘甲星支付宝账户交易收入共计64万余元。后在孙某某出租房查获香烟286条,价值73980元,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秦州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未经专卖许可,经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者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目前本案已审结,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秦州区法院提醒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应当认真检查产品的包装、合格证、防伪标识等,切勿贪图低价,最终损害自身利益;在购买时应当注意索要发票或收据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时,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分、公安机关举报,配合有关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打击此类犯罪,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