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接到一起关于遗产继承与银行发生冲突的案件。该案中父亲离世,三个子女在处理父亲的后事期间,发现父亲的名下有储蓄存款三万余元,子女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该笔存款留作长兄为母亲养老使用,但长兄李某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银行工作人员的拒绝,工作人员称在无凭证时,无法判别继承人。本想料理完父亲后事,陪母亲一起安享晚年,谁想到,因为小小的事情,子女三人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长兄李某查询资料得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祖辈也早已过世,且父亲生前并未立下遗嘱,也不存在遗赠等其他法定情形,母亲作为第一继承人理所应当继承这部分存款。于是,李某带着父亲留下的存单、死亡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等材料到银行,要求将其父亲名下的存款作为遗产支付给自己和母亲。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由于存款人死亡,银行无法判别存款的继承人是谁,为避免日后纠纷,继承人必须要凭着经过公证的公证书或法院的裁决文书等,确认继承人身份,才能来到银行办理过户或自取手续。因公证未果,李某来秦州区法院提起诉讼,无奈起诉另外两个子女。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中,李某的父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李某的母亲和三个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长兄李某一直以来照顾母亲,三个子女也同意这部分存款由大儿子继承,作为母亲日后生活开支,因此李某有权继承其父亲的存款,李某父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李某继承。最终,法院认为银行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李某支付相应存款和利息。
法官提示,在存款人去世的情况下,银行往往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拒绝继承人的取款要求。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确保账户安全的前提下,存款人应该在晚年将基本的资产情况告诉值得信赖的家人和子女。另外,老年人应当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对财产提前进行分配,事先做好规划,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影响家庭子女的和睦和不必要的误会。